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1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玉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
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18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正,並於113年1月24日送達
,然迄今仍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收文查詢資料可稽,
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鉑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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