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告 林賜玉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被 告 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徐光宏
被 告 李維剛
被 告 巫昇峰
訴訟代理人 王亞愔
被 告 張慧婷
被 告 包建萍
被 告 陳汝煌
前列張慧婷、包建萍、陳汝煌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被 告 吳以幸
被 告 北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申鈞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被 告 陳雅玲
被 告 劉靜怡
前列李維剛、劉靜怡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被 告 詹錦梅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逸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82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
成立等事件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故
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
以調查(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563號裁定參照)。又按訴
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
,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召
開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被告徐光宏為董事,並於同日召開董
事會,決議選任被上訴人徐光宏擔任董事長,並為變更登記
。然原告否認徐光宏為宏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以上開股
東臨時會及董事會之召集程序及其決議方法、內容等違反法
令及章程為由,主張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無效,起訴請
求確認上開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無效,嗣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確認宏將公司於111年12
月21日董事會所為徐光宏當選董事長之決議無效,有原告陳
報上開士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影本可稽,是徐光
宏是否為宏將公司之董事長,得否代理宏將公司為本件訴訟
行為存有爭議。經審酌宏將公司與其他共同被告間於本件訴
訟性質上須合一確定,又關於宏將公司是否經合法代理乃本
件裁判先決要件,為避免裁判兩歧,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之必要。爰於原告與宏將公司等人間上開士林地院
112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訴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