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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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送達代收人 吳金城
債 務 人 林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之附表中關於第二段利息截止日「至民國11
2年3月10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至民國113年3月10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如有誤寫、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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