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7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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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甲○○ 住花蓮縣○○鄉○○村○○路○段000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死亡,
因聲請人等不欲為繼承,因此具狀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
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1138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
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1 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
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未全部拋棄繼承時,次親等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除有代位繼承之情形外,依法不得繼承,苟聲明拋
棄繼承,則因其非繼承人而於法不合。
三、經查,被繼承人丙○○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死亡,聲請人甲○
○、乙○○係被繼承人之孫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繼
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聲請人戶籍謄本為證,固堪信為真實
。惟查,被繼承人死亡時,其長子丁○○及長女戊○○均先於被
繼承人死亡,則丁○○及戊○○之應繼分,應分別由丁○○之子女
己○○及戊○○之子女庚○○、辛○○等三人代位繼承,又己○○、庚
○○、辛○○均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且查無喪失繼承權情事,
此有本院依職權函詢花蓮○○○○○○○○○關於被繼承人直系血親
卑親屬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等件在卷可按。揆諸前揭
說明,因代位繼承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或
喪失繼承權,聲請人甲○○、乙○○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
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渠等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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