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人即原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壹
萬柒仟捌佰零捌元,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
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
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
均準用之。從而,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
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
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對於家事訴訟事件提起第二
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
(一)核算第一審裁判費部分:
1.上訴人即原告甲○○(下稱甲○○)最終訴之聲明為:「1.附
表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應予塗銷;2.附表
編號1至3之不動產,由原告以4分之1應有部分、被告以4
分之3應有部分分別共有;3.附表編號4至5之投資由被告
單獨所有,並由被告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元、7
,750元」(見本院卷第421、433至434頁),經核甲○○所
主張之數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且並非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關係,惟原告之目的均在回復其對遺產之繼承權,自經
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分割遺產
之訴)範圍,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於定訴訟標的價額時,
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2.甲○○訴請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乙○○)塗銷附表編號
1至3所示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即聲明1)之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附表編號1至3之不動產價額核算(即45,437,833
元)。至甲○○主張行使其特留分扣減權,按特留分係概括
存在於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特定標
的物,故扣減權利人苟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扣減之
效果即已發生,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乃概括存在於全部遺
產,並非具體存在於各個標的物(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
第556號判決意旨參照),則甲○○主張行使其特留分扣減
權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即附表所示財產
價額為計算基礎(聲明2、3),而甲○○聲明2、3之訴訟利
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11,367,708元(計算式:附表所示總
額45,470,833元×原告特留分1/4=11,367,708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
3.經比較甲○○上開訴訟標的,應以塗銷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
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之訴訟標的價額(即45,437,833元)
較高,自應以之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11,872元,但未據甲○○繳納,業經詢問原告一審訴
訟代理人吳明益律師事務所,有電話記錄一紙在卷。
(二)核算第二審裁判費及應補繳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部分:
甲○○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112年度重家繼
訴字第4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甲○○
應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為411,872元而未繳納,已如前述
,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7,808元,茲限甲○○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11,872元及第二審
裁判費617,808元,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佩姍
附表:
編號 種類 內容 價值金額 (新臺幣) 1 土地 花蓮縣○○市○○段000地號(面積: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價值金額合計為「45,437,833元」(詳王朝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載,卷外。) 2 土地 花蓮縣○○市○○段000地號(面積:16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3 建物 花蓮縣○○市○○段0000○號(總面積:472.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花蓮縣○○市○○路00號) 4 投資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2,000元 5 投資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31,000元 編號1至5價值金額合計45,470,8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