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6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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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王志偉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225元,及其
中28,255元自民國99年2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5,236元,及其中47,266元自99
年2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
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自99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
付違約金3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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