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1
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瑋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5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田瑋政即鴻豐行 臺灣土地銀行 花蓮分行 空白 113年1月15日 45,346元 SCAA0000000 053059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
二、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公告內容有無錯誤,以免遺漏。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