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4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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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161號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祐銘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債 務 人 潘怡秀 住花蓮縣○○市○○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長濱郵局之存款債權,而該第三人營業處所係在臺東縣,
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
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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