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公示送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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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環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蓮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公示送達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
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
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
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
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
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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