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林子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文隆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3
年度原訴字第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
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
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向鈞
院提起民事訴訟,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
助獲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規定聲請訴訟
救助等語,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
全部扶助)、審查表、所得資料、民事起訴狀為據,並經調
閱113年度原訴字第8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所提訴訟
非顯無理由,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