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法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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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號
聲 請 人 釋證嚴
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曹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條准予
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
善事業基金會(下稱慈濟基金會)之董事長,慈濟基金會經
第13屆第14次董事及監察人會議完成章程內容變更如附件對
照表所示,請求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捐助章程、會議紀錄
及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
4日衛授家字第1130002068號函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相對人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
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
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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