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聲請復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籃周興
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籃周興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
20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於11
2年10月11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
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
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