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給付投資報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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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劉翠麗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被 告 劉信忠
被 告 劉翠珍
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簡雯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投資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1,65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費
用2,000元,尚應補繳11,474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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