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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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史重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李○○ 104年2月2日 123,000元 0000000 0000-000-000000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李○○ 104年2月2日 187,000元 0000000 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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