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周欣穎(即周建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華紙漿公司)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係聲請人父親周建三
所有,嗣周建三死後該股份為聲請人所繼承,惟因聲請人不
知系爭股票存放何處,而已向中華紙漿公司申請掛失,並經
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而於1
12年8月23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股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7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1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
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
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股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張數 股數 1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0079-NX-0000000-0號 普通股 1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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