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0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88年度簡上字第8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八五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公路局第四區○○○○里○○段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律師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以交通部公路局第四區○○○○里○○段為被告,一
審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嗣後發覺工程契約當事人係「交通部公路局
第四區工程處」(見原審卷第七二頁),且「交通部公路局第四區○○○○里○
○段」並無獨立預算,欠缺當事人能力,遂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
七日變更當事人為「交通部公路局第四區工程處」,玉里工務段訴訟代理人廖學
忠律師對此並無異議。
二、廖學忠律師對於當事人變更雖無異議,但未能於宣判前取得「交通部公路局第四
區工程處」之委任狀,右述變更仍應徵得該機關同意(該機關並非上訴人,如未
經其同意變更,本院無從以其為上訴人逕行判決),應予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賴淳良
~B法 官 陳心弘
~B法 官 吳燁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連玫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