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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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5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9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21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張雅涵
羅聖儒
陳澄鋒
張翊庭
陳鏡如
被 告 林秉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5號判決有
罪在案;又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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