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8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國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國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國龍前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2日核准
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31
3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林碧玲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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