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2年度選上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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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選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吳憶琪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李政鴻
林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之記
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鍾志雄
法 官 廖曉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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