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6
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彭來發
被上訴 人 陳建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
4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再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下稱臺東地院)109年度訴字
第143號(下稱前案)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主張
:坐落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OOO⑴範圍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骨料材平台、擋土牆及蓄水槽與
汙水池等基礎結構部分(下稱A地上物)非伊所有,且伊已
於前案判決前拆除位於系爭土地上之RC混凝土廠(該地上物
與A地上物下合稱系爭地上物),前案判決伊應拆除A地上物
並不合法。伊已尋獲民國104年10月10日與皇生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皇生公司)簽立之償還協議合約書(下稱系爭
合約書),已可證明A地上物非其所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
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提起再審,求為命:⑴前案確定判決主
文第3至4項命伊與皇生公司拆除系爭地上物返還占用之土地
及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均廢棄;⑵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
訴駁回;⑶臺東地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600號強制執行(下
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不得再對伊為強制執行。
二、原審認上訴人之訴顯無理由而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判如上開聲明所示。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
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2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明定:提起再審之
訴,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是再審原告如主張其知悉再審理由
在後者,即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抗字第773號裁定、81年度台抗字第178號裁定意旨參照)
。另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
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
必要。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
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除本編
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502條、第505
條亦有明定。
㈡再審之訴部分:
經查,前案確定判決書於110年1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附於前案卷可佐(見該卷第245頁),上訴人於112年11
月2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上訴人雖
稱105年8月26日因遷移住所,故未於前案審理時尋獲系爭合
約書,至112年10月25日臺東地院112年度事聲字第5號事件
調查程序時經法官闡明伊異議所持理由應提起再審之訴,隨
即於同年11月2日提起再審。並提出系爭合約書及戶籍謄本
各1份為證(見原審卷第35頁、本院卷第17頁),然系爭合
約書為其本人於104年間所簽立,於前案審理時已可知悉該
證物之存在,故以此為由主張112年10月25日始知悉再審理
由,顯難認有理,前揭事證並無法證明上訴人有再審理由知
悉在後之情。又上訴人對前案確定判決皇生公司敗訴部分,
併聲明廢棄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之訴,亦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
,從而,上訴人本件再審之起訴不合法且顯無理由,依上開
規定,應予駁回。
㈢聲請不得強制執行部分:
上訴人固於本件請求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不得對伊為強制執行
,然查該事件執行程序業已於111年間終結,有本院調取之
該卷宗可佐,自不可能再對上訴人為執行,上訴人此部請求
並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
定,亦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本件起訴不合法且顯無理由,依上開規定
應予駁回。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所持理由雖與本院
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蔣若芸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