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3年度聲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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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榮春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明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
度上字第6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上字第六六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
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
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
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
3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11年度上字第66號事件之原告,
為免忘記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時之陳述,影響訴訟判
決,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
依首揭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
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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