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4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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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志青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6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載犯罪日期「105年
11月18日前某日」,應更正為「103年11月18日前某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刑事
訴訟法雖無類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規定,惟法院仍得參照上開規定意旨,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甚明
。
二、本件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查獲之時間為民
民國「103年11月18日」,本院於106年3月31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正本之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犯罪日期「105年11月18日
前某日」之記載,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
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信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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