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8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仁愷
選任辯護人 吳志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8786、10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拾參年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
、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又羈押被
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
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
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
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
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
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1月28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為
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
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且有羈押之必要,於112年11月2
9日裁定羈押。
本件被告對未成年人販賣第三級毒品2次之犯行,業經本院於11
3年2月15日判處罪刑,該判決尚未確定,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
將於113年2月28日屆滿,本院於同年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被
告坦承犯行,並經本院判決認定有罪,是被告犯行明確,而被
告所涉販賣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是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原
羈押之理由仍存在,又被告販賣毒品之對象為未成年人,單次
販賣之數量非微,對社會治安、公共安全危害甚鉅,經司法追
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
衡量後,認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
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是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爰裁定自113年2月29日起延長被告之羈押期間2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