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1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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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宜蘭縣私立柏拉圖復康之家
法定代理人 潘政裕
被 告 陳睛澐 住宜蘭縣○○鄉○○路○段000號0樓 居宜蘭縣○○鄉○○路0巷0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67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被告被訴業務侵占部分,因
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67號判決為無罪諭知,而另以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外,其餘新臺幣60,000元損害賠償部分及該
部分之利息請求,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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