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易字第2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武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
字第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武雄於民國112年5月29日19時26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宜蘭縣羅東鎮南門路
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於行經宜蘭縣前開路段與中山西街口時,
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暨應
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夜間有
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或障礙物、視距良好,復無其他不能注
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莊子萱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宜蘭縣羅東鎮南門路
由西往東方向駛至該路口,二車遂發生碰撞,並造成告訴人受
有頭部挫傷、左小腿挫傷、擦傷、左手挫傷、擦傷、左手肘挫
傷、擦傷、左髖挫傷、擦傷、左眼結膜下出血及下眼皮瘀傷等
傷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
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於113年2
月26日當庭聲明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本院審判筆錄及刑事
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件在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不經言
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愷橙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怡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