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5
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字第54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世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世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
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
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戎婕、彭鈺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簡易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24號
被 告 李世峯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世峯前因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經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交簡字第7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於112年5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
於113年1月7日23時至隔日1時許,在宜蘭縣宜蘭市進士路上
之卡拉OK,飲用數量不詳之啤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於113年1月8日1時許,基於酒
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時36分許,在宜蘭縣○○市○○○路00
0號前,因停等紅燈超越停止線而為警攔查,經警發現其身
上散發酒氣,遂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世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公共危險案酒精測定紀錄表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駕
駛查詢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又
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
最低本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戎 婕
彭鈺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乃卉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