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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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眉錚
被 告 戴嘉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2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22號過失傷害案件,固經本院判
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因原告已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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