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恐嚇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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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逸民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甲○○與A女(即傅○○,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原為男女朋友關係,
二人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5日
,逕予更正)分手,詎甲○○竟基於跟蹤騷擾及恐嚇之單一犯意
,違反A女意願,為下列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A
女之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持續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內
容之訊息予A女。
㈡於111年11月1日、同年月4日、同年月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
開設群組,邀請A女加入群組。
㈢於111年11月13日上午11時36分許,在社群網站推特傳送「對不
起,我說我愛妳...妳可以回來嗎?但妳把我推開又關上了門
,我只能選擇流浪,在一個一個能找到妳的蛛絲馬跡的App,
試圖找到妳的近況。妳不愛我,我也沒有了愛人的能力,接下
來我會離妳遠遠的,除非妳願意連繫我,我沒有不愛妳,也沒
忘記過妳,我身邊沒有人,可以..像妳」等內容之文字予A女
。
案經A女訴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
理 由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有為前揭事實欄
所載傳送訊息或邀請加入LINE群組等之客觀行為,惟矢口否認
有何跟蹤騷擾或恐嚇之犯意,辯稱:A女於111年10月15日跟伊
說要退回朋友的關係,但因之前伊也曾跟A女稱要退回朋友的
關係及不要見面1個月,A女均不同意,伊認為伊所為前揭行為
係與A女間情侶之爭執,不構成騷擾,設LINE群組只是要測試A
女是不是有封鎖伊云云。經查:
㈠被告有為前揭事實欄所載傳送訊息或邀請加入LINE群組等之客
觀行為等事實,業據被告供承,核與告訴人A女之指訴情節大
致相符,並有LINE對話紀錄畫面翻拍照片(他卷第5至15頁)
、群組清單畫面翻拍照片(他卷第22頁)、推特留言畫面翻拍
照片(他卷第31頁)等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先堪予
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按「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
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
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
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
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
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
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以電話、
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對特定人寄送
、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濫用特定人
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所謂「跟蹤騷擾行為」,不以行為人對
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之跟蹤行為為限,以電子通訊
、網際網路等方式亦屬之。而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證稱:伊與
被告於111年10月20日分手,伊覺得被告是不甘心與伊分手,
要伊復合,所以反覆持續傳訊息騷擾伊,想要找機會挾怨報復
伊,被告這些行為均違反伊意願,造成伊非常大的恐懼等語(
警卷8至10頁),被告於本院調查時亦供承:伊與A女是111年1
0月20日分手,但是A女單方面決定,伊不同意,伊傳送訊息、
設立LINE群組就只是情侶間的爭執,伊在測試A女願不願意和
伊見面好好聊分手的事,因A女不跟伊見面,伊才用測試的等
語,顯見告訴人已於111年10月20日明確告知被告2人間之情侶
關係已結束,期間被告多次傳送訊息予告訴人,告訴人猶回傳
「我是真的放下了」、「我放下你了、已經決定了、不會再回
頭了」、「是的,不愛了」、「各自安好,保重」、「已經很
明確的跟你說過,以前愛過,但我們結束了,別等我,我不會
回頭」等訊息(他卷第9至13頁),即明確表示無與被告復合
之意思,被告即對告訴人心生不滿,為求與告訴人復合並希望
告訴人與其互動,即違反告訴人之意願而陸續為前揭傳送訊息
等行為,是被告所為涉及兩人間之感情互動此等與性或性別有
關之事,且使告訴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
動,即均屬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所定之跟蹤騷擾行為無訛。
㈢次按刑法上所稱「恐嚇」,祇須行為人以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
情事告知他人即為已足,其通知危害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
以直接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
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
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
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
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最高
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
參照)。觀之被告於附表編號21傳送告訴人之露胸相片後,經
告訴人回傳「請把我的私密照跟影片通通刪除,你這樣做已經
讓我感到不舒服了」(他卷第13頁),被告猶傳送「我…不會
原諒傷害我的人」、「問問妳,如果不談情不談愛,妳的身體
我最熟悉…妳有打算嗎?」「妳永遠不知道我留了什麼?」等
文字(他卷第14、15頁),以一般社會經驗法則客觀判斷,被
告此舉即屬表達可能對外散布前開裸露、私密之相片,而以加
害名譽之事恐嚇告訴人,已足使一般受此通知者心生畏佈,告
訴人復於接連回傳「你現在的所作所為讓我很恐懼」、「傳照
片、跑來我家、讓我小孩看到訊息、賴的文字充滿威脅…我覺
得很害怕」(他卷第14頁),是被告此舉,確致告訴人心生畏
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是被告前揭作為,自屬恐嚇行為無訛。
㈣綜上,被告前揭所辯,顯係飾卸之詞,無足為採。本件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及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又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之跟蹤騷擾罪,係以同
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為斷,並以對特定人「
反覆或持續」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該要件判斷除以時間
上的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之樣態、緣由、經過、
時間等要素為是否持續反覆的評斷,立法者既已預定納管之跟
蹤騷擾行為應具反覆實行之特性,使得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
有集合犯之特性。被告係出於求與A女感情復合之同一目的,
基於單一跟蹤騷擾犯意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其跟蹤騷擾行為
具有反覆、持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應認屬集合犯之
實質上一罪。
㈢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跟蹤騷擾、恐嚇危害安全2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全罪論
處。
㈣爰審酌被告不知尊重告訴人意願,以理性方式處理與告訴人間
之感情糾紛,率以前揭方式騷擾告訴人,影響告訴人之日常生
活及社會活動,並恫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因而心生畏懼,所為
殊值非難;又其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稱良好;復考量被告之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職業
為作業員,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跟蹤騷擾防制
法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 條、第55條、第4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
,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罪之限制。
附表:
編號 傳 送 時 間 傳 送 內 容 1 111年10月22日凌晨3時52分許 妳努力了…所以可以勇敢的放下了嗎?退回朋友是因為「事件」...不想....不想停止想妳 2 111年10月22日凌晨3時57分許 我氣妳的不解釋及妳單方面決定,而非溝通或詢問 3 111年10月22日凌晨3時58分許 這是妳要我這樣的,我做了妳想要的我,而妳還是不滿意 4 111年10月22日凌晨4時29分許 妳…真不想說說話了嗎? 5 111年10月22日凌晨4時50分許 原來,失去了一樣很重要的東西,心臟就像被掏空,明明很累了,卻閉上眼後滿腦子都是她,很想大方的坦然接受,但暗地的撕心苦痛,提醒自己,我沒那麼堅強,天涼了,雨落下了,而我的心,空了 6 111年10月22日上午5時許 買早餐給我… 7 111年10月22日上午5時22分許 妳…應該不會再出現了吧 8 111年10月22日上午5時26分許 對不起,一直在打擾妳… 9 111年10月22日上午5時37分許 我好累了…但閉上眼總想起妳,或許,是我教會了妳什麼是愛…我不能再見妳,因為,我不是妳的唯一 10 111年10月22日上午5時54分許 還記得和妳說過,妳並非我最愛的那一個,但卻是我最專一用心的那一位…我知道妳不屬於我,只是沒想過,它來的那麼快… 11 111年10月22日上午7時41分許 我散步…回去了 12 111年10月22日上午8時37分許 我回到姐家了… 13 111年10月22日上午9時30分許 起床沒? 14 111年10月22日上午9時35分許 看來是還沒 15 111年10月22日上午10時29分許 真難找啊妳… 都什麼時間了?… 16 111年10月22日上午10時43分許 醒來,打給我 17 111年10月22日上午11時22分許 記得去吃點東西,宿醉才會快一點好 18 111年10月22日上午11時29分許 寶貝的聲音…聽起來好冷漠 19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3分許 出來辦事,順道買了個牛肉湯給妳,番茄湯那間沒開 2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4分許 鑰匙就拜託妳留著吧...有時我可能也需要你幫幫忙 好嗎? 21 111年10月25日上午7時37分許 其與A女交往期間所拍攝之露胸相片及「訊息紀錄裡竟然還剩下這些,只能留作紀念了」等文字。 22 111年10月26日上午7時55分許 我…不會原諒傷害我的人。 23 111年10月26日中午12時7分許 問問妳,如果不談情不談愛,妳的身體我最熟悉…妳有打算嗎? 24 111年10月26日晚間11時27分許 妳永遠不知道我留了什麼?妳繼續妳想結束的方式結束… 希望妳能沒有愧疚的活下去…。 因為我不想我們走到這一步…。 妳就永遠不要理我…我會過的更好,然後回來…讓妳後悔。 25 111年10月31日中午12時2分許 我知道妳恐慌症很嚴重,也不想見我… 但妳不要騙我。 26 111年10月31日中午12時8分許 你一定不希望陸知道。 我竟然比陸還不如。 在妳回答我以前,我不想我們走到倆敗俱傷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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