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9
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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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嘉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109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嘉峻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謝嘉峻明知國內社會常見之詐欺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行動電話
門號以遂行其犯罪行為,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而提供行動電
話門號予陌生人使用,更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他人可能利
用所提供之門號以遂行其詐欺犯罪之目的,竟仍以縱有人以其
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
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6月底之某日時,在宜蘭縣羅東
鎮其當時之租屋處,將不知情之友人黃耀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交付予某姓名年籍、綽號「排骨」之成年人
,容任該人所屬詐欺集團得以任意使用前開行動電話門號向他
人詐欺,藉以對該詐欺集團提供助力。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
得謝嘉峻所交付前開行動電話門號之SIM卡後,即意圖為自己
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先以不知情之莊哲維之
名義,於112年1月27日23時28分許,向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申辦帳號名稱「yaoshou729」之帳戶,再藉由謝嘉峻
所提供之前開行動電話門號進行簡訊認證,復於附表「詐欺時
間/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該欄所示之詐欺方式,向附表所
示之被詐欺人阮恆志、楊宥銘2人行騙,致阮恆志、楊宥銘均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並將所購買點數卡之序
號、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儲
入點數時間/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將該欄所示金額之點數儲
入前開以謝嘉峻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所認證之「yaoshou729」
帳戶內。嗣經阮恆志、楊宥銘發現遭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
悉上情。
案經阮恆志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楊宥銘訴由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嘉峻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阮恆志
、楊宥銘之指訴及證人黃耀慶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附表「
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出於任意性之自
白核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洵堪認定,均依法論科。
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
詐欺得利罪。
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
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
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告訴人阮
恆志、楊宥銘遭詐騙後,係依指示至超商繳款購買遊戲點數後
,再將該遊戲點數之序號、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以供玩家進
行網路遊戲時所使用,非現實可見之有形財物,而屬具有財產
上價值之利益,是核被告所犯應係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
利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容有誤會,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變更
起訴法條罪名(本院卷第53頁),並使被告為答辯,而無礙於
被告之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㈢被告以一次提供門號予他人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騙告訴人
阮恆志、楊宥銘2人,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得利一罪
。
㈣又被告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
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提供門號予詐欺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暨掩飾、隱
匿其真實身分,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者得以逍遙法外
,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
,所為殊值非難,惟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行為,兼衡本件被
害之利益價值,及被告於本院調查時自陳其未婚,家中尚有父
母,曾從事鷹架工作,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300條,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戎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詐欺人 犯罪時間/方式 儲入點數時間/金額 證據 偵查案號 1 阮恆志 於112年3月16日13時許,以臉書通訊軟體暱稱「黃左國」及「交易購」國際安全交易平台客服人員聯繫佯稱:輸入帳戶資料錯誤,致帳號遭凍結,須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並提供序號密碼云云,致使阮恆志陷於錯誤而購買並提供序號密碼。 112年3月16日20時34分許,儲入5,000元之點數 告訴人阮恆志提出購買遊戲GASH點數卡之交易明細2紙、MESSENGER及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樂點GASH」電支帳戶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帳號「yaoshou729」,手機認證號碼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黃耀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12偵3596卷第16、21-32頁背面、35-36、39頁背面)。 112年度偵字第3596號 112年3月16日20時35分許,儲入5,000元之點數。 2 楊宥銘 於112年3月16日某時,以TWITTER社群軟體暱稱「南港按摩舒壓」及LINE通訊軟體暱稱「欣怡」聯繫佯稱:可提供按摩舒壓,須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卡並提供序號密碼云云,致使楊宥銘陷於錯誤而購買並提供序號密碼。 112年3月16日20時32分許,儲入5,000元之點數。 告訴人楊宥銘提出購買遊戲GASH點數卡之交易明細6紙、「樂點GASH」電支帳戶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帳號「yaoshou729」,手機認證號碼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黃耀慶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12偵6683卷第8-9、11-13頁背面)。 112年度偵字第6683號 112年3月16日20時32分許,儲入5,000元之點數。 112年3月16日20時33分許,儲入5,000元之點數。 112年3月16日20時33分許,儲入5,000元之點數。 112年3月16日20時34分許,儲入5,000元之點數。 112年3月16日20時34分許,儲入5,000元之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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