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0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世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世力犯附表(徒刑)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世力犯附表(拘役)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世力因犯詐欺、竊盜等案件,先後
經法院判處如附表(徒刑)及附表(拘役)所示之刑確定在
案,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五十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張世力因犯詐欺、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
表(徒刑)及附表(拘役)所示之刑確定等情,見卷附各該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是聲請人聲請
就附表(徒刑)及附表(拘役)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各定其應
執行之刑,於法均無不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
受刑人所犯附表(徒刑)及附表(拘役)所示各罪反映出之
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刑罰暨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所犯
各罪間之關聯性及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面向,於
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本諸限制加重原則,並
兼衡公平、比例、刑罰經濟及罪刑相當原則,依法各定其應
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
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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