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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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蔡秋茹
被 告 陳威豪
選任辯護人 屠啟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過失重傷害(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05號
),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蔡秋茹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威豪因涉犯過失重傷害罪嫌,經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
8第1項第1款規定,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被害人楊含少因
本案重傷昏迷不醒,聲請人蔡秋茹為被害人之女兒,屬得為
聲請訴訟參與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
之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訴訟參與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
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
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
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
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
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
1款、第2項前段、同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被告陳威豪所涉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
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交訴字第105號案件審
理中。而被告上開被訴罪名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
第1款所定之罪,而被害人楊含少因本案意識不清,昏迷指
數3分,聲請人蔡秋茹為被害人之女兒(直系血親),有戶
籍謄本、臺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復
經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陳威豪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檢
察官及選任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被告則未表示意見,有臺
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23日宜檢智安113蒞56字第11390
03913號函、刑事陳報狀附卷可佐;斟酌案件情節、訴訟進
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
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院
是認聲請人蔡秋茹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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