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羿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羿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羿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
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3
年9月、3年6月(3罪)、4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542號判
決上訴駁回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8年度簡字第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2判決
,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確定。(二)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8年度簡字第8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一)(二
)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受刑人於108年9月3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
署以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0380號函核准假釋
,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12月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
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10月19日,此
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