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銘豐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銘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楊銘豐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0380號函
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經審核屬
實,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
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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