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嘉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嘉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嘉良因詐欺等案件,在法務部○○○○
○○○○○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前開
各案復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4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6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
受刑人於民國109年5月21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
署以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8391號函核准假釋
,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10月1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
刑日數為7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8月2日,
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前開函件所檢附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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