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2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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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О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公設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年一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
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林 美 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宜 君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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