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0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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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八十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永 勝
法 官 陳 嘉 年
法 官 李 毓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慶 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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