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年度易字第3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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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3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秀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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