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9
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年度易字第3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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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62、
2798、2877、2958號),本院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爰不經通
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罪名及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
如附表「宣告刑刑度」欄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處之
刑,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並應於刑之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事 實
一、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羅簡字第268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3年9月9日縮刑期滿而執行
完畢,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羅簡字第330號判決
判處拘役20日,於94年4月12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復因
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18號、94年度易字第
355 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甫於95年7月24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悛悔,竟仍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並生犯罪之習慣,先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
各次犯罪時間、地點、方法、被害人、所得財物等,均詳如
附表所載),嗣為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宜蘭縣警察局礁溪分局及宜蘭分局報請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
經被害人甲○○、丁○○、己○○及戊○○於警詢中指訴甚
詳,並有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模擬
照片、機車照片在卷可稽,核均與被告任意性自白之事實相
符,均堪信為真實,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
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被告所犯上開數罪,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
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18號、94年度易字第355判決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於95年7月2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
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有
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均為累犯,依法均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
竊盜前科,本件被告僅因一時之貪,即起意竊取他人機車,
其竊盜次數甚多,對於社會治安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
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次查被告所犯
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
且其宣告刑復無中華民國九十六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
15 款所列宣告刑逾有期徒刑1年6月不予減刑之情形,爰依
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與
附表編號2至編號4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再查本件被告既
有多次竊盜前科,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久,即再為多次竊盜
犯行,其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有犯罪之習慣,顯見其欠缺正
常工作之觀念,單純受徒刑之執行難以矯正其竊盜之惡習,
併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令其於
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冀其袪除犯罪之惡習
,並收教化矯治之效。末查扣案之鑰匙2支,被告否認為其
所有,亦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本院又查無其他證據證明
該扣案之鑰匙2支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至
本件被告用以行竊之鑰匙既未扣案,被告復供稱已將之丟棄
滅失,此外亦無證據證明其仍然存在,爰亦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
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間 │地 點 │被 害 人│行竊手法及│罪名及│宣告刑│
│ │ │ │ │被竊財物 │所犯法│刑度 │
│ │ │ │ │ │條 │ │
├──┼───┼─────┼────┼─────┼───┼───┤
│1 │96年4 │宜蘭縣蘇澳│甲○○ │以鑰匙1支 │刑法第│有期徒│
│ │月10日│鎮○○路36│ │竊取車號 │320條 │刑陸月│
│ │凌晨某│號前 │ │L3L-688號 │第1項 │ │
│ │時許 │ │ │機車1輛 │竊盜罪│ │
├──┼───┼─────┼────┼─────┼───┼───┤
│2 │96年6 │宜蘭縣蘇澳│丁○○ │以上揭鑰匙│刑法第│有期徒│
│ │月21日│鎮○○路65│ │竊取車號 │320條 │刑伍月│
│ │16時許│號加油站碼│ │GVQ-177號 │第1項 │ │
│ │ │頭附近 │ │機車1輛 │竊盜罪│ │
├──┼───┼─────┼────┼─────┼───┼───┤
│3 │96年7 │宜蘭縣蘇澳│己○○ │以上揭鑰匙│刑法第│有期徒│
│ │月3日 │鎮○○路55│ │竊取車號 │320條 │刑伍月│
│ │10時許│號前港岸邊│ │GWK-033號 │第1項 │ │
│ │ │ │ │機車1輛 │竊盜罪│ │
├──┼───┼─────┼────┼─────┼───┼───┤
│4 │96年7 │宜蘭縣蘇澳│戊○○ │以上揭鑰匙│刑法第│有期徒│
│ │月10日│鎮南方澳中│ │竊取車號 │320條 │刑伍月│
│ │11時許│國石油加油│ │AM7-173號 │第1項 │ │
│ │ │站前 │ │機車1輛 │竊盜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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