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楊德海律師
被 告 己○○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洪志文律師
被 告 戊○○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火炎律師
被 告 庚○○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洪志文律師
被 告 丙○○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被 告 乙○○
現宜蘭縣冬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國漳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律師
被 告 丁○○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
偵字第244、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一所
示編號27、50、69至87等物,及編號94、97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26、28至49、51、57至59、61、66
至68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扣案如附表一所
示編號27、50、69至87等物,及編號94、97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26、28至49、51、57至59、61、66
至68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捌月。扣案
如附表一所示編號27、50、69至87等物,及編號94、97之物均沒
收銷燬之;扣案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26、28至49、51、57 至
59、61、66至68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年。扣案如附表一所
示編號27、50、69至87等物,及編號94、97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26、28至49、51、57至59、61、66
至68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編號27、50、69至87等物,及編號94、97之物均沒收銷燬
之;扣案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26、28至49、51、57至59、61
、66至68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甲○○、丁○○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各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壹、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
字第21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95年9月22日執
行完畢;另乙○○前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90年度上訴字第982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1年7月3
0日執行完畢。
貳、緣辛○○於95年12月5日向不知情之吳阿城承租坐落宜蘭縣
冬山鄉○○村○○○路83巷12號旁之鐵皮屋,並購買大型冷
凍庫原欲做為儲存檳榔之用。嗣於95年12月25日,何志富與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草」之成年男子(由檢察官另案偵查
中),因欲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先由何志富
向辛○○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代價承租上開鐵皮屋,
何志富即複製該鐵皮屋之鐵捲門遙控器(即附表編號57),
並攜同與其有犯意聯絡之丙○○於同年月28日上午一同至辛
○○位於宜蘭縣冬山鄉○○路323號「俗五角檳榔攤」,何
志富再帶同與其有犯意聯絡之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犯行部分,由檢察官另行起訴)、「阿草」及「鐵釘」(
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而己○○另邀同有犯意聯絡之戊○
○(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部分,由檢察官另行起訴
),於95年12月下旬準備好如附表一編號1-10、12-50等製
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工具後,即告知辛○○上情,並邀
同辛○○共同製造,而辛○○允諾後,另找甲○○擔任把風
,甲○○則基於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而同意之。辛
○○即與何志富、丙○○、己○○、戊○○及綽號「阿草」
之成年男子,由辛○○將上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工
具以車號9J-4852號自小貨車陸續載送至該鐵皮屋(下稱工
廠),並由辛○○以上開自小貨車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原料
鹽酸麻黃素及化學藥劑等,先載至工廠附近之山區(即玉尊
宮後山)混和攪拌,進行第一階段之「氯化反應」後,將已
「氯化反應」之甲基安非他命製造原料載回工廠,由己○○
、戊○○、「鐵釘」等人陸續在工廠內,先將製造安非他命
之原料鹽酸麻黃素倒進大桶子內,然後加入化學藥劑丙酮混
合攪拌均勻後,以空氣壓縮機抽取過濾出雜質,反覆3、4次
後呈白色粉末狀。再將白色粉末倒入高壓反應爐內加水、活
性碳等物,再灌入氫氣在反應爐內提煉焠取,約1、2個小時
後完成,反應爐底端有一個排出口,會流出焠取完成之黑色
液體,再以壓縮機抽取,並以濾紙重覆過濾3、4次,待該液
體呈透明狀後,再倒入鍋寶器皿剩裝,分別用戶外瓦斯爐加
熱將水氣蒸發,將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成品放入鍋寶內,再置
入冷凍櫃內等待結晶,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在製造甲基安
非他命期間,乙○○(施用海洛因犯行部分,另行起訴)於
95 年12月下旬某日,因開車經過工廠附近,為甲○○、何
志富及辛○○看見,何志富及辛○○未免事跡洩露,乃邀乙
○○擔任把風,乙○○即基於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而為允諾,並自95年12月26日許起,至同年月3日上午10
時許止,駕駛車牌號碼L2-4753號自用小客車在前開工廠附
近,分別與辛○○、丙○○(其自95年12月25日起,至96年
1月4日止擔任把風)、甲○○(自95年12月底某日起,至96
年1 月3或4日上午10時許,駕駛其車牌號碼IW-4157號自用
小客車在前開工廠附近擔任把風工作2次)、及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趴趴」之成年男子(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等
人輪流在工廠分持無線電對講機(即附表編號51、59、61)
共3部在工廠外把風,負責將可疑之人車經過以無線電對講
機通報工廠內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人知悉,以躲避追緝。
另己○○於96年1月4日邀有犯意聯絡之庚○○(施用安非他
命犯行部分,由檢察官另行起訴)至辛○○前開住處會合,
於翌日(5日)至工廠參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並將經過高
壓氫化反應爐氫化過之已製造完成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以鍋
寶等器皿盛裝置入冷凍庫內待結晶,己○○等人即先離去。
參、辛○○、己○○、戊○○、丙○○、庚○○、何志富及綽號
「阿草」姓名不詳之男子,承前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單一行
為決意,由何志富叫丙○○找人幫忙把風,丙○○先以賭場
把風為由,每日代價5千元之名義邀丁○○(施用第二級毒
品MDMA犯行部分,另由檢察官偵查起訴),嗣於96年1月7日
晚間,二人搭乘計程車至辛○○之「俗五角檳榔攤」期間,
丙○○即告知丁○○實際是擔任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把風工
作,丁○○即基於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允諾擔任
把風。另「阿草」則開車至臺北縣樹林市載己○○、戊○○
、庚○○,於96年1月7日晚間至辛○○住處與辛○○、何志
富、丙○○、丁○○等人會合後,辛○○、何志富、己○○
、戊○○、庚○○、丙○○、丁○○等7人,分別駕駛車牌
號碼9J-4852自用小貨車、及6R-2442自用小貨車,並載運藍
色桶子(即附表編號41)裝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原料鹽酸麻
黃素,先至前開工廠載運所需之化學藥劑及器具後,再至工
廠附近之山區,由在己○○指揮下,由戊○○、庚○○、丙
○○將鹽酸麻黃素與化學藥劑混和攪拌,進行製造甲基安非
他命第一階段之「氯化反應」,由丁○○、辛○○、何志富
在場把風,直至完成前段作業後,再將初步「氯化反應」之
甲基安非他命製造原料運回前開工廠內,己○○、戊○○、
庚○○、丙○○4人在工廠內繼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以真
空壓縮機將前開已氯化之甲基安非他命原料抽乾後,倒入橘
色四方型桶子內,用丙酮重複洗成粉末狀。辛○○則駕駛車
牌號碼9J-4852號自用小貨車、丁○○另在車牌號碼6R-2442
號自用小貨車,二人分持無線電在工廠外圍把風。嗣於96年
1月8日凌晨2時30分許,為警在宜蘭縣冬山鄉○○村○○○
路83巷12號旁工廠內查獲己○○、戊○○、丙○○、庚○○
自工廠內逃出,在己○○身上起出海洛因1小包(即附表編
號53),在庚○○身上起出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即附表編
號52),自戊○○身上起出工廠之鐵門遙控器1個(即附表
編號57)。並在工廠外圍道路查獲辛○○駕駛車牌號碼9J-4
852號自用小貨車,並自其身上起出把風通報所用之無線電
對講機1台、及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
在宜蘭縣冬山鄉○○村○○○路83巷12號前方約3百公尺處
,查獲丁○○坐在車牌號碼6R-2442號自用小貨車上把風,
並起出把風通報所用之無線電對講機1台,並於工廠內查獲
如附表一所載之製造甲基非他命工具、原料、及甲基安非他
命等物。
肆、案經宜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甲○○主張共同被告辛○○、乙○○於警詢
之陳述無證據能力;被告丁○○主張共同被告辛○○、丙○
○於警詢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等語,經查共同被告辛○○、乙
○○、丙○○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屬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又查無符合法律規定有證據能力之
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應無證據能力。
至於上開共同被告於偵查中之陳述,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形
,依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8人固承認於上揭時、地,參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或把風。惟被告辛○○、己○○、戊○○、庚○○、乙○○
、甲○○、丁○○均辯稱:本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僅達氯化
步驟之中間產物,且純度甚低,應為未遂云云;另被告己○
○辯稱:被告辛○○證稱有製造成功,成品大概5至8公斤云
云,惟被告辛○○係依共犯何志富之告知,非自己親身經歷
,故屬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且被告辛○○之自白,亦
無其他證據可資補強,所述自不足採等語;被告甲○○辯稱
:其未進入工廠,亦不知工廠內部情形,故與其他被告無製
造毒品犯意聯絡,又縱認被告甲○○有擔任把風,惟亦僅為
幫助犯云云;被告丁○○則辯稱:其經丙○○介紹到宜蘭工
作,但丙○○未告知鐵皮屋內部情形,知悉後則因其行動電
話及現金均遭丙○○取走,而留在車上睡覺,並非把風,更
未參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又縱認被告丁○○有擔任把風,
惟亦僅為幫助犯云云。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等製造安非他命,屬既遂:
(1)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制定,旨在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
民身心健康,對於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
麻醉藥品與其製劑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予以管制,
並區分其等級及品項,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
持有、轉讓、施用、持有,乃至非法使人施用及引誘他人
施用各級毒品之行為,分別明定其處罰。甲基安非他命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係以鹽酸麻黃素為原料,先經鹵化反應程序製成氯假麻黃
素,再經氫化反應程序而產生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滷
水(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最後經純化結晶步驟,將生成
之結晶物脫水風乾,而得高純度之固態甲基安非他命。故
就製造過程而言,氫化反應程序所產生之滷水,已含有甲
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即屬化學反應之製成品,應認已製造
既遂。至純化結晶步驟,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
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如謂須俟完成純化結晶步驟
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
應狀態不合,抑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
般預防功能,當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本旨(最高法
院94年度台上字第6196號判決參照)。
(2)本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9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鑑定,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有該
局96年2月14日刑鑑字第096000508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
詳96年度偵字第699卷第16-25頁)。上開物品既已檢驗出
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即表示已由原料麻黃,經鹵化為
氯化麻黃,再經過還原反應成甲基安非他命,則依前述
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認本件扣案檢測出含有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之物,即屬化學反應之製成品,應認已製造既遂,
至是否尚未進行純化結晶步驟,僅屬影響提高純度及方便
施用之效果,無礙既、未遂之認定,故被告辛○○、己○
○、戊○○、庚○○、乙○○、甲○○、丁○○均辯稱:
本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僅達氯化步驟之中間產物,且純度
甚低,應為未遂云云,不足採信。
(二)被告己○○辯稱:被告辛○○證稱有製造成功,成品大概
5至8公斤云云,惟被告辛○○係依何志富之告知,非自己
親身經歷,故屬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且被告辛○○
之自白,亦無其他證據可資補強,所述自不足採等語。經
查被告辛○○雖於審理中證稱:「(問:95年12月25日左
右第一次製造由己○○、戊○○、「鐵釘」進行製造,由
丙○○及趴趴把風,你開車與何志富在山下用無線電聯絡
,完成第一階段後再載回工廠,結果何志富跟你說那次沒
有成功,是否實在?)實在。」,「(問:你說過了大約
一個禮拜,由己○○、戊○○、庚○○,再進行第二次的
試驗,何志富跟你說有成功,是否實在?成品有多少?成
品何在?)實在。成品大概5到8公斤。成品由一位綽號『
阿草』的成年男子載走。」,「(問:96年1月7日第三次
進行是否正確?)是,就是被查獲這一次。」,「(問:
第二次成功的東西,為何在自白狀寫,何志富告訴你6到8
包左右,每包6百公克,重量與你所述不合?)我是用他
們跟我講的話來說,他們說1粒就是1包,但我不懂意思,
我把1粒1包當作1粒就是1公斤,但實際上1粒是6百公克。
」,「(問:現場查扣的東西是否還沒完成的未成品?)
是第一次沒有成功及第三次還沒完成留下來的,第二次成
功的已經被阿草拿走。」等語(詳本院卷二第13-14頁)
。惟查被告辛○○於警、偵訊中均未提及95年12月25日左
右第一次製造,總共製造3次等情事,且其於警、偵訊中
亦僅陳述製造過2次,另被告己○○、戊○○、庚○○、
丙○○等人於偵、審中均僅陳述製造2次,則除被告辛○
○所述以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故其所述於95年12
月25日左右第一次製造,總共製造3次云云,尚難證明。
是被告己○○此部分所辯,應足採信。
(三)被告甲○○應知悉工廠內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為把風
行為:
(1)被告辛○○於審理中證稱:「開始甲○○沒有問我,是把
風兩三次後才問我,裡面是否在製造安毒,我就說『你知
道就好,不要問那麼多』」等語(詳本院卷二第8頁),
且被告辛○○亦證稱:其於警詢時(即96年度偵字第244
頁第450頁),就所陳述關於其找被告甲○○把風,被告
甲○○有詢問工廠內是否在製造安非他命,其答稱:「你
知道就好,不要問那麼多」等語(詳本院卷二第8頁),
足證被告甲○○在把風時已知悉鐵皮屋內係在製造甲基安
非他命,才會如此詢問被告辛○○。
(2)被告乙○○於審理中證稱:「當時我是開車經過工廠,被
甲○○看到,他才夥同其他人到我家找我,並要我加入,
免得讓他們起疑心,我才去擔任把風工作,否則我不會參
與此事。」(詳本院卷一第49頁);並證稱:「(問:為
何你被甲○○看到,他就叫你去把風?)可能是甲○○去
通知何志富跟辛○○,所以他們才攔我」等語(詳本院卷
二第197頁),益見被告甲○○應知悉工廠內在製造甲基
安非他命,為免遭被告乙○○知悉舉發,才夥同其他人到
被告乙○○住處要被告乙○○參與把風工作。至被告乙○
○所述:「(問:甲○○曾先後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他與
你聊天時,你就有對他說工廠裡在製造「糖仔」,有何意
見?)這些話是在我們在今年一月初把風之後在大進國小
工地講的。因為甲○○第一次把風時,我並未參與。」云
云(詳本院卷二第196-199頁),應係迴護之詞,要無足
採。
(3)被告辛○○經警借提到現場查明把風位置,其於警詢時陳
稱:「把風處所有二處,一處距離毒品工廠約150公尺處
(經會勘距離),另一處是在毒品工廠對面車棚約15公尺
處。把風地點有分內、外圍。外圍有甲○○、乙○○、丙
○○、丁○○及綽號『叭叭』等人輪流把風看守」等語(
詳本院卷二第57-58頁),並參酌被告乙○○所陳:其在
外圍,第3次把風時有聞到一陣一陣化學的臭味等語(詳
本院卷二第14頁),則被告甲○○亦應可聞到化學的臭味
。
(4)況被告甲○○於警詢時供稱:「(問:你知道上開製造毒
品之訊息,是在你擔任把風工作2次之前或之後知悉?)
是在第1次把風後就知道了,但我不能確定該鐵皮屋裏面
是不是真的在製造安非他命毒品。」等語(詳警卷第131
頁)。
(5)綜上,應足認被告甲○○知悉其所把風者,為製造安非他
命之工廠,是其所辯不足採信。
(四)被告丁○○應知悉工廠內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為把風
行為:
(1)被告丙○○於審理中證稱:「(問:『被告丁○○供稱:
到了羅東乘坐計程車時,你有告訴他:要擔任製造安非他
命工廠把風工作』,你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我有這樣
告訴他,但是在山上鐵皮屋附近的時候才說的」(詳本院
卷二第18頁);「(問:丁○○把風的地點離工廠多遠?
)兩三百公尺,我確定」「(問:丁○○在何時才知道鐵
皮屋內在製造安非他命?)到工廠外圍的把風地點的時候
才知道」,「(問:當時丁○○是否講說他不想做?)我
沒聽到」等語(詳本院卷二第19、20頁),足證被告丙○
○於被告丁○○把風前已知悉工廠內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之事實。
(2)且被告丁○○於警詢供稱:「…那位大哥就駕駛6R-2442
號自小貨車載我跟丙○○到製造毒品工廠,當時車上載有
2桶(桶身顏色為藍色)製造安非他命之原料,到達現場
後將那2桶原料卸在製造安非他命之地點後,那位大哥把
丙○○留在工廠內,再把我載到路口叫我留在車上把風,
並交給我一支無線電說『只要有車進來就呼叫說有車子來
』,然後那位大哥坐另一部車離開現場。」,「他之前都
沒有說要作何事,直到我人到了羅東乘坐計程車時才告訴
我說「要擔任製造安非他命工廠把風工作」等語(詳96年
度偵字第244卷一第44頁),足證被告丁○○已進入工廠
,嗣2桶原料卸載後才至把風地點之事實。又其於偵查中
供稱:「(問:是否知道工廠內在製造安非他命?)我到
該工廠,丙○○的老大向我說工廠內在製造安非他命,我
問他說這樣會不會有事情,他向我說警察要抓是要抓裡面
的人。」等語(詳96年度偵字第244卷一第139、140頁)
,益見被告丁○○知悉工廠內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3)至被告丁○○所辯:因行動電話及現金均遭被告丙○○取
走,故無法離開,而在車上睡覺非把風云云,查被告丙○
○固證稱有向被告丁○○借1千元,並依何志富之言,叫
被告丁○○將行動電話留在「俗五角檳榔攤」之事實(詳
本院卷二第18頁),惟被告丙○○係向被告丁○○借錢,
並非強取,被告丁○○自有決定權,且被告丙○○於偵查
證稱:「(問:有無拿丁○○的錢,不讓丁○○離去?)
沒有」等語(詳96年度偵字第244卷二第503頁),足見被
告丁○○之把風,係其自願之行為。
(五)公訴人以被告乙○○、甲○○、丁○○等3人均係共同正
犯云云。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
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
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
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是以,如未參
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
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乙○○、甲○○
、丁○○3人,均僅擔任把風,所為係參與製造毒品罪之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
。
(六)此外,復有證人吳阿城之證述,及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
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2月14日刑鑑字第09600
0508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各1份、查獲現場照片
共84張、查獲製造安非他命工廠現場圖1張、刑事警察局
現場勘查報告及扣有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可資佐證。綜上,
被告甲○○、丁○○所辯均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等人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辛○○、己○○、戊○○、庚○○、丙○○等人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又被告辛○○、己○○、戊○○、丙○○、庚○○等人於
犯罪事實一所載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與何志富及綽號「阿
草」、「鐵釘」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
犯;被告辛○○、己○○、戊○○、丙○○、庚○○等人於
犯罪事實二所載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與何志富、「阿草」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均共同正犯。按刑事法若
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
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
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
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
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
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
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
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
要旨參照),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
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
特徵,故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
,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應僅成立一罪。查
是被告辛○○、己○○、戊○○、庚○○、丙○○於犯罪事
實一、二所載二次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時間緊接,且
反覆、延續為之,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
合犯。另被告乙○○、甲○○、丁○○所為,則係犯前開罪
名之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依正犯之刑減輕之。第查被告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21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5年9月22日執行完畢;另被告乙○○前因懲治
走私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982號判
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1年7月30日執行完畢,其2人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均構成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除法定本刑
無期徒刑外,均分別加重其刑,被告乙○○部分依法加後減
之。爰審酌被告辛○○、己○○、戊○○、庚○○、丙○○
無視於甲基安非他命對國民健康之嚴重不良影響,妄圖大量
製造,以牟取暴利,而被告乙○○、甲○○、丁○○貪圖日
酬,擔任把風工作,惟均未獲利即為警查獲,及其等之犯罪
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態度、素行,其等各自
參與之犯罪情節,與檢察官就被告辛○○、己○○、戊○○
、庚○○、丙○○部分,具體求刑無期徒刑;被告乙○○、
甲○○部分,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0年;被告丁○○部分,具
體求處有期徒刑7年,惟因審酌本件被告等人所製造之第二
級毒品所含甲基安非他命純度尚低,及前開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一)扣案附表一編號27、50、69至87等物,及編號94、97之物
,係查獲之物,且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
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2月14日刑鑑字第0960005
08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因甲基安非他命已無從與各該物
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予以宣告沒收並銷燬。
(二)扣案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26、28至49、51、57至59、
61、66至68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等供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
,均沒收之,……」規定,均由本院宣告沒收。
(三)扣案附表一編號11之安非他命吸食玻璃球2個,為被告己
○○施用安非他命之用,係其施用基安非他命所使用之物
;編號52之安非他命、編號53之海洛因,分別為被告庚○
○、己○○所有欲供施用之毒品,均與所犯本件製造第二
級毒品罪無涉,應由施用毒品案件依法沒收銷燬,併此敘
明;又編號54所示之現金53,100元,係被告己○○繳交貸
款所用;編號55之行動電話2具,係被告己○○所有;編
號56之IC卡,係被告戊○○所有;編號60之鎖匙,係被告
庚○○家中鑰匙;編號62之現金2,280元,係被告辛○○
所有;編號63之行動電話,係被告辛○○用以聯絡檳榔買
賣之用;編號64為被告辛○○家中鑰匙;編號65之棉質手
套係被告辛○○平常使用;編號88至93之物被告均陳稱非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非其所有;編號95、96、98至100
,係被告等人隨身穿著衣物,非供犯罪所用之物,而綜觀
卷附資料,亦無積極之證據證明與本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所用有關,爰不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
條前段、第28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4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附記事項:
本案於96年9月12日製作之判決正本,關於被告戊○○、庚○○
、丙○○三人部分與原本不符,影響判決本旨,故予重行繕印送
達,其上訴期間另行起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品 名 │數量 │備註 │刑事警│
│號│ │ │ │察局96│
│ │ │ │ │年2月1│
│ │ │ │ │1日刑 │
│ │ │ │ │鑑字第│
│ │ │ │ │096000│
│ │ │ │ │5080號│
│ │ │ │ │鑑定書│
│ │ │ │ │所用編│
│ │ │ │ │號 │
├─┼─────────┼────┼──────┼───┤
│01│大型冷凍庫 │1部 │命吳阿城保管│ │
├─┼─────────┼────┼──────┼───┤
│02│溫度計(未使用) │20支 │ │ │
├─┼─────────┼────┼──────┼───┤
│03│溫度計(已使用) │17支 │ │ │
├─┼─────────┼────┼──────┼───┤
│04│戶外用瓦斯罐 │123瓶 │ │ │
├─┼─────────┼────┼──────┼───┤
│05│空塑膠分裝袋 │1包 │ │ │
├─┼─────────┼────┼──────┼───┤
│06│防毒面具 │3個 │ │ │
├─┼─────────┼────┼──────┼───┤
│07│試紙 │17瓶 │ │ │
├─┼─────────┼────┼──────┼───┤
│08│漏斗 │3個 │ │ │
├─┼─────────┼────┼──────┼───┤
│09│汲取器(PUMP) │1個 │(一)檢出微│A8 │
│ │ │ │量Chloroephe│ │
│ │ │ │dr ine成分。│ │
│ │ │ │(係麻黃經│ │
│ │ │ │氯化反應後得│ │
│ │ │ │到之成分,屬│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合成過程中之│ │
│ │ │ │中間產物。)│ │
│ │ │ │(二)未檢出│ │
│ │ │ │二級毒品"甲 │ │
│ │ │ │基安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 │
│ │ │ │amine),亦 │ │
│ │ │ │未檢出毒品先│ │
│ │ │ │驅原料"麻黃 │ │
│ │ │ │" ( │ │
│ │ │ │Ephedrine )│ │
│ │ │ │成分。 │ │
├─┼─────────┼────┼──────┼───┤
│10│攪拌棒 │3支 │ │ │
├─┼─────────┼────┼──────┼───┤
│11│安非他命吸食玻璃球│2個 │ │ │
├─┼─────────┼────┼──────┼───┤
│12│棉質手套 │9雙 │ │ │
├─┼─────────┼────┼──────┼───┤
│13│圓形過濾紙 │3盒 │ │ │
├─┼─────────┼────┼──────┼───┤
│14│磅秤 │3個 │ │ │
├─┼─────────┼────┼──────┼───┤
│15│PH值測試器 │1台 │ │ │
├─┼─────────┼────┼──────┼───┤
│16│電瓶 │1只 │ │ │
├─┼─────────┼────┼──────┼───┤
│17│溫度計及電線 │1組 │ │ │
├─┼─────────┼────┼──────┼───┤
│18│化學藥劑(氯化鈀)│4瓶 │2瓶空瓶、1瓶│ │
│ │ │ │1/3量、1瓶未│ │
│ │ │ │使用 │ │
├─┼─────────┼────┼──────┼───┤
│19│鹽酸 │1瓶 │已開封使用 │ │
├─┼─────────┼────┼──────┼───┤
│20│綠色化學藥劑(BUFF│1瓶 │ │ │
│ │ER SOLUTICN)緩衝 │ │ │ │
│ │溶液 │ │ │ │
├─┼─────────┼────┼──────┼───┤
│21│苛性鈉(Sodium │3箱(50 │ │ │
│ │Hydrogen) │罐) │ │ │
├─┼─────────┼────┼──────┼───┤
│22│活性炭素 │2箱(15 │ │ │
│ │ │包) │ │ │
├─┼─────────┼────┼──────┼───┤
│23│小蘇打(Sodium │24罐 │ │ │
│ │Hydrogn Carbonate)│ │ │ │
├─┼─────────┼────┼──────┼───┤
│24│戶外用瓦斯爐 │20個 │ │ │
├─┼─────────┼────┼──────┼───┤
│25│加熱網 │19個 │ │ │
├─┼─────────┼────┼──────┼───┤
│26│正方形過濾紙 │1包 │ │ │
├─┼─────────┼────┼──────┼───┤
│27│正方形過濾紙 │4張 │已使用過, │A26 │
│ │ │ │檢出二級毒品│ │
│ │ │ │"甲基安非他 │ │
│ │ │ │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 │ │
│ │ │ │"( │ │
│ │ │ │Ephedrine) │ │
│ │ │ │等成分。另檢│ │
│ │ │ │出 │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 │ │
├─┼─────────┼────┼──────┼───┤
│28│量桶 │1個 │ │ │
├─┼─────────┼────┼──────┼───┤
│29│過濾紙 │2捲 │ │ │
├─┼─────────┼────┼──────┼───┤
│30│白色塑膠桶 │1桶 │ │ │
├─┼─────────┼────┼──────┼───┤
│31│鍋寶器皿 │8只 │未使用 │ │
├─┼─────────┼────┼──────┼───┤
│32│大型氫氣鋼瓶(紅色│3瓶 │ │ │
│ │外漆) │ │ │ │
├─┼─────────┼────┼──────┼───┤
│33│空氣壓縮機(PUMP) │3台 │ │ │
├─┼─────────┼────┼──────┼───┤
│34│白色漏斗 │3個 │ │ │
├─┼─────────┼────┼──────┼───┤
│35│大型玻璃瓶 │3瓶 │1瓶空瓶,2瓶│A34-1 │
│ │ │ │內裝液體送鑑│A34-2 │
│ │ │ │定。裝有液體│ │
│ │ │ │之其中1瓶, │ │
│ │ │ │(一)驗前毛│ │
│ │ │ │重14638.70公│ │
│ │ │ │克(包裝玻璃│ │
│ │ │ │瓶重7732.00 │ │
│ │ │ │公克),(二│ │
│ │ │ │)1.取18.70 │ │
│ │ │ │公克鑑定用罄│ │
│ │ │ │,餘6888.00 │ │
│ │ │ │公克。 │ │
│ │ │ │2.檢出毒品先│ │
│ │ │ │驅原料"麻黃 │ │
│ │ │ │"( │ │
│ │ │ │Ephedrine) │ │
│ │ │ │成分。另檢出│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 │ │
│ │ │ │3.未檢出二級│ │
│ │ │ │毒品"甲基安 │ │
│ │ │ │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成分。 │ │
│ │ │ │4. 測得麻黃 │ │
│ │ │ │純度約0.9%│ │
│ │ │ │,驗前純質淨│ │
│ │ │ │重的62.16公 │ │
│ │ │ │克。 │ │
│ │ │ │;另1瓶(一 │ │
│ │ │ │)驗前毛重 │ │
│ │ │ │20190.00公克│ │
│ │ │ │(包裝玻璃瓶│ │
│ │ │ │重7732.00公 │ │
│ │ │ │克)1.取 │ │
│ │ │ │22.02 公克鑑│ │
│ │ │ │定用罄,餘 │ │
│ │ │ │12435.98 公 │ │
│ │ │ │克。 │ │
│ │ │ │2.檢出毒品先│ │
│ │ │ │驅原料"麻黃 │ │
│ │ │ │"( │ │
│ │ │ │Ephedrine) │ │
│ │ │ │成分。另檢出│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3.│ │
│ │ │ │未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M │ │
│ │ │ │ethamphetam │ │
│ │ │ │ine)成分。 │ │
├─┼─────────┼────┼──────┼───┤
│36│透明液體(白色塑膠│1桶 │ │ │
│ │桶裝) │ │ │ │
├─┼─────────┼────┼──────┼───┤
│37│大型高壓氫化反應爐│1組 │ │ │
├─┼─────────┼────┼──────┼───┤
│38│丙酮 │14桶 │10桶未使用、│ │
│ │ │ │2桶已使用、2│ │
│ │ │ │桶空桶 │ │
│ │ │ │ │ │
├─┼─────────┼────┼──────┼───┤
│39│化學藥劑二亞硫醯(│2箱 │ │ │
│ │SOCL2) │ │ │ │
├─┼─────────┼────┼──────┼───┤
│40│電風扇 │1台 │ │ │
├─┼─────────┼────┼──────┼───┤
│41│藍色塑膠桶 │4桶 │2桶空桶、2桶│A45 │
│ │ │ │內有殘餘白色│ │
│ │ │ │液體。 │ │
│ │ │ │(一)驗前 │ │
│ │ │ │毛重70.67公 │ │
│ │ │ │克(包裝塑膠│ │
│ │ │ │瓶重8.67公克│ │
│ │ │ │)。 │ │
│ │ │ │(二)1.取 │ │
│ │ │ │12.91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 │ │
│ │ │ │49.09公克。 │ │
│ │ │ │ 2.檢出毒品│ │
│ │ │ │先驅原料"麻 │ │
│ │ │ │黃"( │ │
│ │ │ │Ephedrine) │ │
│ │ │ │成分。另檢出│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 │ │
│ │ │ │3.未檢出二級│ │
│ │ │ │毒品"甲基安 │ │
│ │ │ │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成分。 │ │
│ │ │ │4. 測得麻黃 │ │
│ │ │ │純度約 │ │
│ │ │ │10.0%,驗前 │ │
│ │ │ │純質淨重約 │ │
│ │ │ │6.20公克。 │ │
├─┼─────────┼────┼──────┼───┤
│42│橘色大型塑膠(內有│1桶 │已分裝6桶。 │A47-1 │
│ │安非他命半成品) │ │編號A47-1: │A47-2 │
│ │ │ │經檢視為微黃│ │
│ │ │ │色液體。 │ │
│ │ │ │(一)驗前毛│ │
│ │ │ │重55.57公克 │ │
│ │ │ │(包裝塑膠瓶│ │
│ │ │ │重8.67公克)│ │
│ │ │ │(二)1.取 │ │
│ │ │ │14.63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 │ │
│ │ │ │32.27公克。 │ │
│ │ │ │2.檢出毒品先│ │
│ │ │ │驅原料"麻黃 │ │
│ │ │ │"( │ │
│ │ │ │Ephedrine) │ │
│ │ │ │成分。另檢出│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3.│ │
│ │ │ │未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Met │ │
│ │ │ │hamphetamine│ │
│ │ │ │)成分。 │ │
│ │ │ │;編號A47-2 │ │
│ │ │ │: │ │
│ │ │ │經檢視為白色│ │
│ │ │ │物質(有少量│ │
│ │ │ │液體)。 │ │
│ │ │ │(一)驗前毛│ │
│ │ │ │重52.78公克 │ │
│ │ │ │(包裝塑膠瓶│ │
│ │ │ │重8.67公克)│ │
│ │ │ │(二)1.取 │ │
│ │ │ │11.77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 │ │
│ │ │ │32.34公克。 │ │
│ │ │ │2.檢出毒品先│ │
│ │ │ │驅原料"麻黃 │ │
│ │ │ │"( │ │
│ │ │ │Ephedrine) │ │
│ │ │ │成分。另檢出│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 │ │
│ │ │ │3.未檢出二級│ │
│ │ │ │毒品"甲基安 │ │
│ │ │ │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成分。 │ │
│ │ │ │4. 測得麻黃 │ │
│ │ │ │純度約 │ │
│ │ │ │13.1%,驗前 │ │
│ │ │ │總純質淨重約│ │
│ │ │ │5.78公克。 │ │
├─┼─────────┼────┼──────┼───┤
│43│藍色鐵桶(乙醚) │1桶 │ │ │
├─┼─────────┼────┼──────┼───┤
│44│綠色鐵桶 │2桶 │ │ │
├─┼─────────┼────┼──────┼───┤
│45│鋁製鍋子 │2個 │ │ │
├─┼─────────┼────┼──────┼───┤
│46│鍋寶器皿(盛裝液態│12個 │ │ │
│ │安非他命結晶容器)│ │ │ │
├─┼─────────┼────┼──────┼───┤
│47│長方形塑膠盒(盛裝│3個 │ │ │
│ │液態安非他命結晶容│ │ │ │
│ │器) │ │ │ │
├─┼─────────┼────┼──────┼───┤
│48│玻璃量杯(內裝液態│2個 │ │ │
│ │安非他命成品結晶容│ │ │ │
│ │器) │ │ │ │
├─┼─────────┼────┼──────┼───┤
│49│已切割之保特瓶(內│2個 │ │ │
│ │裝液態安非他命結晶│ │ │ │
│ │容器) │ │ │ │
├─┼─────────┼────┼──────┼───┤
│50│黑色液體 │1瓶(驗 │取自高壓氫化│A48 │
│ │ │前淨重 │反應爐。 │ │
│ │ │47.34公 │(一)驗前毛│ │
│ │ │克) │重76.64公克 │ │
│ │ │ │(包裝塑膠瓶│ │
│ │ │ │重29.30公克 │ │
│ │ │ │) │ │
│ │ │ │(二)1.取 │ │
│ │ │ │22.98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 │ │
│ │ │ │24.36公克。 │ │
│ │ │ │2.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 │ │
│ │ │ │毒品先驅原料│ │
│ │ │ │"麻黃"( │ │
│ │ │ │Ephedrine) │ │
│ │ │ │等成分。另檢│ │
│ │ │ │出Chloroephe│ │
│ │ │ │dr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 │
│ │ │ │氯化反應後得│ │
│ │ │ │到之成分,屬│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合成過程中之│ │
│ │ │ │中間產物。)│ │
│ │ │ │3.(1)測得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純度約7.9%,│ │
│ │ │ │驗前純質淨重│ │
│ │ │ │約3.74公克。│ │
│ │ │ │(2)測得麻 │ │
│ │ │ │黃純度約 │ │
│ │ │ │2.9%,驗前純│ │
│ │ │ │質淨重約1.37│ │
│ │ │ │公克。 │ │
├─┼─────────┼────┼──────┼───┤
│51│無線電對講機 │1台 │在製毒工廠果│ │
│ │ │ │園旁尋獲 │ │
├─┼─────────┼────┼──────┼───┤
│52│安非他命 │1包 (1.2│庚○○所有 │ │
│ │ │公克) │ │ │
├─┼─────────┼────┼──────┼───┤
│53│海洛因 │1包 (1.2│己○○所有 │ │
│ │ │公克) │ │ │
├─┼─────────┼────┼──────┼───┤
│54│現金 │新台幣 │ │ │
│ │ │53,100元│ │ │
├─┼─────────┼────┼──────┼───┤
│55│行動電話 │2具 │(寶藍色,SIM │ │
│ │ │(Nokia │卡門號 │ │
│ │ │藍色、白│0000000000, │ │
│ │ │色各一, │手機序號 │ │
│ │ │己○○所│00000000 │ │
│ │ │有) │05164) (白色│ │
│ │ │ │,香港數碼通 │ │
│ │ │ │SIM 卡卡號 │ │
│ │ │ │00000000 │ │
│ │ │ │1H4,手機序號│ │
│ │ │ │000000000000│ │
│ │ │ │8) │ │
├─┼─────────┼────┼──────┼───┤
│56│中華電信IC卡 │1枚 │戊○○所有 │ │
├─┼─────────┼────┼──────┼───┤
│57│鐵捲門遙控器 (製毒│1個 │戊○○所有 │ │
│ │工廠鐵門) │ │ │ │
├─┼─────────┼────┼──────┼───┤
│58│鎖匙 (內有1支為小 │1串 │ │ │
│ │貨車6R-2442) │ │ │ │
├─┼─────────┼────┼──────┼───┤
│59│無線電對講機 │1部 │ │ │
├─┼─────────┼────┼──────┼───┤
│60│鎖匙 │1串 (共5│庚○○所有 │ │
│ │ │支) │ │ │
├─┼─────────┼────┼──────┼───┤
│61│無線電對講機 │1部 │ │ │
├─┼─────────┼────┼──────┼───┤
│62│現金 │新台幣 │ │ │
│ │ │2280元 │ │ │
├─┼─────────┼────┼──────┼───┤
│63│行動電話 │1具 (LG,│(SIM卡門號 │ │
│ │ │銀色, 張│0000000000, │ │
│ │ │煌泰所有│手機序號3528│ │
│ │ │) │000000000) │ │
├─┼─────────┼────┼──────┼───┤
│64│鎖匙 (內有1支為小 │1串 │辛○○所有 │ │
│ │貨車9J-4852) │ │ │ │
├─┼─────────┼────┼──────┼───┤
│65│棉質手套 │1雙 │辛○○所有 │ │
├─┼─────────┼────┼──────┼───┤
│66│口罩 │1個 │丙○○所有 │ │
├─┼─────────┼────┼──────┼───┤
│67│棉質手套 │1雙 │丙○○所有 │ │
├─┼─────────┼────┼──────┼───┤
│68│塑膠手套 │1雙 │丙○○所有 │ │
├─┼─────────┼────┼──────┼───┤
│69│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2.7公斤 │(一)驗前毛│A66 │
│ │結晶中) │ │重2709.00公 │ │
│ │ │ │克(包裝塑膠│ │
│ │ │ │瓶重220.96公│ │
│ │ │ │克) │ │
│ │ │ │(二)1.取 │ │
│ │ │ │18.16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 │ │
│ │ │ │2469.88公克 │ │
│ │ │ │。 │ │
│ │ │ │2.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 │ │
│ │ │ │"( │ │
│ │ │ │Ephedrine )│ │
│ │ │ │等成分。 │ │
│ │ │ │另檢出 │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 │ │
├─┼─────────┼────┼──────┼───┤
│70│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2.8公斤 │(一)驗前毛│A67 │
│ │結晶中) │ │重2895.000公│ │
│ │ │ │克(包裝塑膠│ │
│ │ │ │瓶重220.96公│ │
│ │ │ │克) │ │
│ │ │ │(二)1.取 │ │
│ │ │ │14.80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 │ │
│ │ │ │2659.24公克 │ │
│ │ │ │。 │ │
│ │ │ │2.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毒品先 │ │
│ │ │ │驅原料"麻黃 │ │
│ │ │ │"( │ │
│ │ │ │Ephedrine )│ │
│ │ │ │等成分。 │ │
│ │ │ │另檢出 │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 │ │
├─┼─────────┼────┼──────┼───┤
│71│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3.6公斤 │(一)驗前毛│A68 │
│ │結晶中) │ │重3648.00公 │ │
│ │ │ │克(包裝塑膠│ │
│ │ │ │瓶重220.96公│ │
│ │ │ │克)。 │ │
│ │ │ │(二)1.取 │ │
│ │ │ │16.96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 │ │
│ │ │ │3410.08公克 │ │
│ │ │ │。 │ │
│ │ │ │2.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 │ │
│ │ │ │黃"( │ │
│ │ │ │Ephedrine) │ │
│ │ │ │等成分。 │ │
│ │ │ │另檢出 │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 │ │
├─┼─────────┼────┼──────┼───┤
│72│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4.2公斤 │(一)驗前毛│A69 │
│ │結晶中) │ │重4223.00公 │ │
│ │ │ │克(包裝塑膠│ │
│ │ │ │瓶重220.96公│ │
│ │ │ │克) │ │
│ │ │ │(二)1.取 │ │
│ │ │ │17.49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 │ │
│ │ │ │3984.55公克 │ │
│ │ │ │。 │ │
│ │ │ │2.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 │ │
│ │ │ │黃"( │ │
│ │ │ │Ephedrine) │ │
│ │ │ │等成分。 │ │
│ │ │ │另檢出 │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 │ │
├─┼─────────┼────┼──────┼───┤
│73│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3.6公斤 │(一)驗前毛│A70 │
│ │結晶中) │ │重3615.00公 │ │
│ │ │ │克(包裝塑膠│ │
│ │ │ │瓶重220.96公│ │
│ │ │ │克) │ │
│ │ │ │(二)1.取 │ │
│ │ │ │16.69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 │ │
│ │ │ │3377.35公克 │ │
│ │ │ │。 │ │
│ │ │ │2.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 │ │
│ │ │ │黃"( │ │
│ │ │ │Ephedrine) │ │
│ │ │ │等成分。 │ │
│ │ │ │另檢出 │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 │ │
├─┼─────────┼────┼──────┼───┤
│74│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3.35公斤│(一)驗前毛│A71 │
│ │結晶中) │ │重3401.00公 │ │
│ │ │ │克(包裝塑膠│ │
│ │ │ │瓶重220.96公│ │
│ │ │ │克) │ │
│ │ │ │(二)1.取 │ │
│ │ │ │16.76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 │ │
│ │ │ │3163.28公克 │ │
│ │ │ │。 │ │
│ │ │ │2.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 │ │
│ │ │ │黃"( │ │
│ │ │ │Ephedrine) │ │
│ │ │ │等成分。 │ │
│ │ │ │另檢出 │ │
│ │ │ │ChloT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 │ │
├─┼─────────┼────┼──────┼───┤
│75│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2.7公斤 │(一)驗前毛│A72 │
│ │結晶中) │ │重2731.68公 │ │
│ │ │ │克(包裝塑膠│ │
│ │ │ │瓶重220.96公│ │
│ │ │ │克) │ │
│ │ │ │(二)1.取 │ │
│ │ │ │29.11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 │ │
│ │ │ │2481.61公克 │ │
│ │ │ │。 │ │
│ │ │ │2.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 │ │
│ │ │ │黃"( │ │
│ │ │ │Ephedrine) │ │
│ │ │ │等成分。另檢│ │
│ │ │ │出Chloroephe│ │
│ │ │ │dr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 │
│ │ │ │氯化反應後得│ │
│ │ │ │到之成分,屬│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合成過程中之│ │
│ │ │ │中間產物。)│ │
│ │ │ │3.(1)測 │ │
│ │ │ │得甲基安非他│ │
│ │ │ │命純度約6.8%│ │
│ │ │ │,驗前純質淨│ │
│ │ │ │重約170.73公│ │
│ │ │ │克。 │ │
│ │ │ │(2)測得麻 │ │
│ │ │ │黃純度約 │ │
│ │ │ │2.5%,驗前純│ │
│ │ │ │質淨重約 │ │
│ │ │ │62.77公克。 │ │
├─┼─────────┼────┼──────┼───┤
│76│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4.0公斤 │(一)驗前毛│A73 │
│ │結晶中) │ │重3931.59公 │ │
│ │ │ │克(包裝塑膠│ │
│ │ │ │瓶重220.96公│ │
│ │ │ │克) │ │
│ │ │ │(二)1.取 │ │
│ │ │ │23.28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 │ │
│ │ │ │3687.35公克 │ │
│ │ │ │。 │ │
│ │ │ │2.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 │ │
│ │ │ │黃"( │ │
│ │ │ │Ephedrine) │ │
│ │ │ │等成分。 │ │
│ │ │ │另檢出 │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 │ │
├─┼─────────┼────┼──────┼───┤
│77│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3.65公斤│(一)驗前毛│A74 │
│ │結晶中) │ │重3702.74公 │ │
│ │ │ │克(包裝塑膠│ │
│ │ │ │瓶重220.96公│ │
│ │ │ │克) │ │
│ │ │ │(二)1.取 │ │
│ │ │ │28.01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 │ │
│ │ │ │3453.77公克 │ │
│ │ │ │。 │ │
│ │ │ │2.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毒品先驅原料│ │
│ │ │ │"麻黃"( │ │
│ │ │ │Ephedrine) │ │
│ │ │ │等成分。 │ │
│ │ │ │另檢出 │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 │ │
├─┼─────────┼────┼──────┼───┤
│78│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3.35公斤│(一)驗前毛│A75 │
│ │結晶中) │ │重3390.07公 │ │
│ │ │ │克(包裝塑膠│ │
│ │ │ │瓶重220.96公│ │
│ │ │ │克) │ │
│ │ │ │(二)1.取 │ │
│ │ │ │24.83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 │ │
│ │ │ │3144.28公克 │ │
│ │ │ │。 │ │
│ │ │ │2.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毒品先驅原料│ │
│ │ │ │"麻黃"( │ │
│ │ │ │Ephedrine) │ │
│ │ │ │等成分。 │ │
│ │ │ │另檢出 │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 │ │
├─┼─────────┼────┼──────┼───┤
│79│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3.5公斤 │(一)驗前毛│A76 │
│ │結晶中) │ │重3525.06公 │ │
│ │ │ │克(包裝塑膠│ │
│ │ │ │瓶重220.96公│ │
│ │ │ │克) │ │
│ │ │ │(二)1.取 │ │
│ │ │ │26.57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 │ │
│ │ │ │3277.53公克 │ │
│ │ │ │。 │ │
│ │ │ │2.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毒品 │ │
│ │ │ │先驅原料"麻 │ │
│ │ │ │黃"( │ │
│ │ │ │Ephedrine) │ │
│ │ │ │等成分。 │ │
│ │ │ │另檢出 │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 │ │
├─┼─────────┼────┼──────┼───┤
│80│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4.3公斤 │(一)驗前毛│A77 │
│ │結晶中) │ │重4342.00公 │ │
│ │ │ │克(包裝塑膠│ │
│ │ │ │瓶重220.96公│ │
│ │ │ │克) │ │
│ │ │ │(二)1.取 │ │
│ │ │ │18.08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 │ │
│ │ │ │4102.96公克 │ │
│ │ │ │。 │ │
│ │ │ │2.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 │ │
│ │ │ │毒品先驅原料│ │
│ │ │ │"麻黃"( │ │
│ │ │ │Ephedrine) │ │
│ │ │ │等成分。 │ │
│ │ │ │另檢出 │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 │ │
│ │ │ │3.(1)測得 │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純度約19.8% │ │
│ │ │ │,驗前純質淨│ │
│ │ │ │重約815.97公│ │
│ │ │ │克。 │ │
│ │ │ │(2)測得麻 │ │
│ │ │ │黃純度約 │ │
│ │ │ │10.6%,驗前 │ │
│ │ │ │純質淨重約 │ │
│ │ │ │436.83公克。│ │
├─┼─────────┼────┼──────┼───┤
│81│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2.6公斤 │(一)驗前毛│A78 │
│ │結晶中) │ │重2635.00公 │ │
│ │ │ │克(包裝塑膠│ │
│ │ │ │瓶重220.96公│ │
│ │ │ │克) │ │
│ │ │ │(二)1.取 │ │
│ │ │ │17.95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 │ │
│ │ │ │2396.09公克 │ │
│ │ │ │。 │ │
│ │ │ │2.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 │ │
│ │ │ │毒品先驅原料│ │
│ │ │ │"麻黃"( │ │
│ │ │ │Ephedrine) │ │
│ │ │ │等成分。另檢│ │
│ │ │ │出 │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 │ │
├─┼─────────┼────┼──────┼───┤
│82│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0.15公斤│(一)驗前毛│A79 │
│ │結晶中) │ │重194.62公克│ │
│ │ │ │(包裝塑膠瓶│ │
│ │ │ │重27.49公克 │ │
│ │ │ │) │ │
│ │ │ │(二)1.取 │ │
│ │ │ │23.08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 │ │
│ │ │ │144.05公克。│ │
│ │ │ │2.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 │ │
│ │ │ │毒品先驅原料│ │
│ │ │ │"麻黃"( │ │
│ │ │ │Ephedrine) │ │
│ │ │ │等成分。另檢│ │
│ │ │ │出 │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 │ │
├─┼─────────┼────┼──────┼───┤
│83│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0.35公斤│(一)驗前毛│A80 │
│ │結晶中) │ │重415.78公克│ │
│ │ │ │(包裝塑膠瓶│ │
│ │ │ │重27.49公克 │ │
│ │ │ │) │ │
│ │ │ │(二)1.取 │ │
│ │ │ │20.75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 │ │
│ │ │ │367.54公克。│ │
│ │ │ │2.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 │ │
│ │ │ │毒品先驅原料│ │
│ │ │ │"麻黃"( │ │
│ │ │ │Ephedrine) │ │
│ │ │ │等成分。另檢│ │
│ │ │ │出 │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 │ │
├─┼─────────┼────┼──────┼───┤
│84│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0.2公斤 │(一)驗前毛│A81 │
│ │結晶中) │ │重250.82公克│ │
│ │ │ │(包裝塑膠瓶│ │
│ │ │ │27.49公克) │ │
│ │ │ │(二)1.取 │ │
│ │ │ │23.56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 │ │
│ │ │ │199.7公克。 │ │
│ │ │ │2.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 │ │
│ │ │ │毒品先驅原料│ │
│ │ │ │"麻黃"( │ │
│ │ │ │Ephedrine) │ │
│ │ │ │等成分。另檢│ │
│ │ │ │出 │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 │ │
├─┼─────────┼────┼──────┼───┤
│85│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0.09公斤│(一)驗前毛│A82 │
│ │結晶中) │ │重95.64公克 │ │
│ │ │ │(包裝塑膠瓶│ │
│ │ │ │重27.49公克 │ │
│ │ │ │) │ │
│ │ │ │(二)1.取 │ │
│ │ │ │23.36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 │ │
│ │ │ │44.79公克。 │ │
│ │ │ │2.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 │ │
│ │ │ │毒品先驅原料│ │
│ │ │ │"麻黃"( │ │
│ │ │ │Ephedrine) │ │
│ │ │ │等成分。另檢│ │
│ │ │ │出 │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3.│ │
│ │ │ │(1)測得甲 │ │
│ │ │ │基安非他命純│ │
│ │ │ │度約6.9%,驗│ │
│ │ │ │前純質淨重約│ │
│ │ │ │4.70公克。 │ │
│ │ │ │(2)測得麻 │ │
│ │ │ │黃純度約 │ │
│ │ │ │9.4%,驗前純│ │
│ │ │ │質淨重約6.41│ │
│ │ │ │公克。 │ │
├─┼─────────┼────┼──────┼───┤
│86│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10.7公斤│(一)驗前毛│A83 │
│ │結晶中) │ │重10730.00公│ │
│ │ │ │克(包裝塑膠│ │
│ │ │ │瓶重444.50公│ │
│ │ │ │克) │ │
│ │ │ │(二)1.取 │ │
│ │ │ │20.53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 │ │
│ │ │ │10264.97公克│ │
│ │ │ │。 │ │
│ │ │ │2.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 │ │
│ │ │ │毒品先驅原料│ │
│ │ │ │"麻黃"( │ │
│ │ │ │Ephedrine) │ │
│ │ │ │等成分。另檢│ │
│ │ │ │出 │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 │ │
├─┼─────────┼────┼──────┼───┤
│87│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 │一)驗前毛重│A84 │
│ │結晶中) │ │11456.00公克│ │
│ │ │ │(包裝塑膠瓶│ │
│ │ │ │重444.50公克│ │
│ │ │ │) │ │
│ │ │ │(二)1.取 │ │
│ │ │ │21.83公克鑑 │ │
│ │ │ │定用罄,餘 │ │
│ │ │ │10989.67公克│ │
│ │ │ │。 │ │
│ │ │ │2.檢出二級毒│ │
│ │ │ │品"甲基安非 │ │
│ │ │ │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 │ │
│ │ │ │毒品先驅原料│ │
│ │ │ │"麻黃"( │ │
│ │ │ │Ephedrine) │ │
│ │ │ │等成分。另檢│ │
│ │ │ │出 │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 │ │
├─┼─────────┼────┼──────┼───┤
│88│白色休閒鞋 │1雙 │在製毒工廠果│ │
│ │ │ │園旁尋獲 │ │
├─┼─────────┼────┼──────┼───┤
│89│黑色懶人鞋 │1雙 │在製毒工廠果│庚○○│
│ │ │ │園旁尋獲 │所有 │
├─┼─────────┼────┼──────┼───┤
│90│棉質白色手套 │1雙 │在製毒工廠果│ │
│ │ │ │園旁尋獲 │ │
├─┼─────────┼────┼──────┼───┤
│91│口罩 │1個 │在製毒工廠果│ │
│ │ │ │園旁尋獲 │ │
├─┼─────────┼────┼──────┼───┤
│92│黑色塑膠手套 │1雙 │在製毒工廠果│ │
│ │ │ │園旁尋獲 │ │
├─┼─────────┼────┼──────┼───┤
│93│黑色休閒鞋 │1雙 │在製毒工廠果│ │
│ │ │ │園旁尋獲 │ │
├─┼─────────┼────┼──────┼───┤
│94│白色長方形塑膠盒 │1個 │檢出二級毒品│A46 │
│ │ │ │"甲基安非他 │ │
│ │ │ │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 │ │
│ │ │ │毒品先驅原料│ │
│ │ │ │"麻黃"( │ │
│ │ │ │Ephedrine) │ │
│ │ │ │等成分。另檢│ │
│ │ │ │出 │ │
│ │ │ │Chloroephedr│ │
│ │ │ │ine成分。( │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 │ │
├─┼─────────┼────┼──────┼───┤
│95│辛○○衣物 │1包 │內含外套、休│A85-1 │
│ │ │ │閒上衣、休閒│至 │
│ │ │ │褲、高領上衣│A85-6 │
│ │ │ │各1件,鞋子 │ │
│ │ │ │、襪子各1雙 │ │
├─┼─────────┼────┼──────┼───┤
│96│丁○○衣物 │1包 │內含牛仔褲、│A86-1 │
│ │ │ │外套各1件, │至 │
│ │ │ │襪子、鞋子各│A86-4 │
│ │ │ │1雙 │ │
├─┼─────────┼────┼──────┼───┤
│97│庚○○衣物 │1包 │內含外套、上│A87-1 │
│ │ │ │衣、長褲各1 │至 │
│ │ │ │件,其中外套│A87-3 │
│ │ │ │(編號A87-1 │ │
│ │ │ │)其正面及右│ │
│ │ │ │袖有灰、白及│ │
│ │ │ │黑色污漬,以│ │
│ │ │ │有機溶劑擦洗│ │
│ │ │ │,取其擦洗液│ │
│ │ │ │鑑定。 │ │
│ │ │ │驗出微量二級│ │
│ │ │ │毒品"甲基安 │ │
│ │ │ │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 │
│ │ │ │ine)成分、 │ │
│ │ │ │驗出毒品先驅│ │
│ │ │ │原料"麻黃"│ │
│ │ │ │(Ephedrine │ │
│ │ │ │)成分。 │ │
│ │ │ │另驗出 │ │
│ │ │ │Chloroephedr│ │
│ │ │ │rine成分。(│ │
│ │ │ │係麻黃經氯│ │
│ │ │ │化反應後得到│ │
│ │ │ │之成分,屬甲│ │
│ │ │ │基安非他命合│ │
│ │ │ │成過程中之中│ │
│ │ │ │間產物。) │ │
├─┼─────────┼────┼──────┼───┤
│98│己○○衣物 │1包 │內含外套、長│A88-1 │
│ │ │ │袖內衣、長褲│至 │
│ │ │ │各1件,鞋子1│A88-4 │
│ │ │ │雙,均未檢出│ │
│ │ │ │甲基安非他命│ │
│ │ │ │成分 │ │
├─┼─────────┼────┼──────┼───┤
│99│丙○○衣物 │1包 │內含外套、T │A89-1 │
│ │ │ │恤、牛仔褲各│至 │
│ │ │ │1件,鞋子1雙│A89-4 │
│ │ │ │,均未檢出甲│ │
│ │ │ │基安非他命成│ │
│ │ │ │分 │ │
├─┴┬────────┼────┼──────┼───┤
│100 │戊○○衣物 │1包 │內含外套、T │A90-1 │
│ │ │ │恤、褲子各1 │至 │
│ │ │ │件,襪子1雙 │A90-4 │
│ │ │ │,均未檢出甲│ │
│ │ │ │基安非他命成│ │
│ │ │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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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品 名 │數量 │檢驗結果 │備註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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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汲取器 │1個 │檢驗出Chloroephedrine │採樣自附表一編│
│ │ │ │ │號9 │
├─┼─────────┼────┼───────────┼───────┤
│02│大型玻璃瓶(內含液│2瓶 │檢驗出Chloroephedrine │採樣自附表一編│
│ │態溶液) │ │檢驗出Ephedrine │號35 │
├─┼─────────┼────┼───────────┼───────┤
│03│液態白色粉末 │1瓶 │檢驗出Chloroephedrine │採樣自附表一編│
│ │ │ │檢驗出Ephedrine │號41 │
├─┼─────────┼────┼───────────┼───────┤
│04│液態白色粉末(上層│2瓶 │檢驗出Chloroephedrine │採樣自附表一編│
│ │透明液) │ │檢驗出Ephedrine │號42 │
├─┼─────────┼────┼───────────┼───────┤
│05│正方形過濾紙 │4張 │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採樣自附表一編│
│ │ │ │檢驗出Chloroephedrine │號27 │
│ │ │ │檢驗出Ephedrin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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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黑色液體 │1瓶(驗 │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純│採樣自附表一編│
│ │ │前淨重 │度7.9%、驗前純質淨重 │號50 │
│ │ │47.34公 │3.74公克) │ │
│ │ │克) │檢驗出Chloroephedrine │ │
│ │ │ │檢驗出Ephedrin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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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19瓶 │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 │採樣自附表一編│
│ │ │ │檢驗出Chloroephedrine │號69至編號87 │
│ │ │ │檢驗出Ephedrin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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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白色塑膠盒 │1個 │盒內殘留微量黃褐色結晶│採樣自附表一編│
│ │ │ │體: │號94 │
│ │ │ │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 │ │
│ │ │ │檢驗出Chloroephedrine │ │
│ │ │ │檢驗出Ephedrin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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