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32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竊盜、贓物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宣告如
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於民國
96年2月6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
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
。」。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罪,其原宣告刑視為減刑後
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