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亡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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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順義 住宜蘭縣○○鎮○○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DAURI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DAURI(男,西元○○○○年○月○○○日生,護照號碼:MM○○○○○○
號,最後居留地址:宜蘭縣○○鎮○○路○○○○號,最後失蹤日期:民
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二十四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DAURI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DAURI之船主。因DAURI於民國000
年0月00日出海捕漁落海失蹤後,迄今已逾7年。為此聲請宣
告DAURI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
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及第2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情,業據聲請人陳明綦詳,並提出聲請
人身分證、失蹤人護照、居留證、漁滿3號/李順義聘僱外國
人名冊、宜蘭縣政府漁業執照、船舶海事報告書、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第一海岸巡防總隊函
附進出港安檢紀錄暨隨船人員名冊為證,且經證人即另名外
籍船員ADRIS APENDI於本院調查時結證屬實,復經本院調取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結果,均查無DAURI失蹤後之紀錄,有
上開資料附卷可稽。又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
滿,未據DAURI陳報其生存或知DAURI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堪
認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DAURI於105年5月21日失蹤,揆諸前開規定計算
其失蹤期間,則DAURI計至112年5月21日失蹤屆滿7年,且於
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未據DAURI陳報其生存,或知DAURI生
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其於是日24時為死亡之時。從而
,本件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聲請對DAURI為死亡宣告,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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