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4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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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45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凱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附表債權本金新臺幣「37,7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7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聲請更正本件聲請狀附表所載金額為新臺幣377元
,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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