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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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賴輝豐
相 對 人 蔡家祚
關 係 人 謝仲倫
曹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不動產原所有權人即關係人謝仲倫
分別於民國①105年9月10日②105年9月10日③107年6月15日④10
7年10月2日⑤107年10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關係人與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分
別設定第一順序到第五順序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額
分別為新臺幣(下同)①360萬元②120萬元③240萬元④2,736萬
元⑤336萬元萬元,並經登記在案。關係人謝仲倫另邀同債務
人黃羽瑈為保證人,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300
萬元,現因債務書面催告後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而本件
抵押物所有權雖於110年4月28日因信託而登記為相對人蔡家
祚所有,惟基於抵押權追及效力,本件抵押權並不因此受影
響,故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及授信條件變更約定書、
催告函、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貸放主檔資料查詢、掛帳餘額
查詢、動用繳款紀錄查詢、不動產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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