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朱柏青
相 對 人 林綺恩
關 係 人 林佻炘
王若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不動產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林佻炘
於民國107年3月26日及108年10月24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
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23萬元、326萬元及156萬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林佻炘向聲請人借
款3筆共計570萬元,惟未依約履行還款,尚餘本金總計4,78
4,93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本件抵押物所有權雖於1
10年2月25日因信託而登記為相對人林綺恩所有,惟基於抵
押權追及效力,本件抵押權並不因此受影響,故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催告函、不動產謄本等件
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