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6
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救字第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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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劉俊毅
代 理 人 林詠御律師
相 對 人 玖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沛瑀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
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
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
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職災補償
等事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業據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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