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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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
法定代理人 黃浩然
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
被 告 曾薪豪(即被告曾祥家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
曾珮慈(即被告曾祥家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黎氏孝(即被告曾祥家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黎氏孝、曾薪豪、曾珮慈為被告曾祥家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祥家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黎
氏孝、曾薪豪、曾珮慈,黎氏孝、曾薪豪、曾珮慈未拋棄繼
承等情,有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原告具狀聲明由黎氏孝、曾薪豪、曾珮慈承受訴
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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