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7
酌定管線設置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6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鐘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鐘磒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連楊麗華、連政宜、
連美蘭間請求酌定管線設置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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