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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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芳卿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廖芳卿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有明、戴大評、廖
錫圭、廖錫堅、廖惠卿、廖素卿、廖陳勤治、廖鎬鼎、廖錫福、
廖錫德、廖麗卿、廖淳卿、廖瑜卿間因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
在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748,9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本院得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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