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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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號
債 權 人 邵招明 現於法務部○○○○○○○
債 務 人 陳翰霆(即楊慧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陳翰霆(即楊慧玲之繼承人)計新臺幣
1,500,000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陳翰霆(即楊慧玲
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
證資料所示未提出被繼承人楊慧玲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及請求標的利息起息
日不明確。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
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陳翰霆(即楊慧玲之
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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