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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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9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世力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張世力計新臺幣52,245元迄今未清償
,故請求對債務人張世力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
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本件債務人簽約時無行為能力,未
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約,契約無效,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
張世力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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